病人隱私權保護
一、法規依據
1. 個人資料保護法。
2. 電子簽章法。
3.「醫療法」第69條,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,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;
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、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二、本院對於病人隱私權保護有以下措施
1. 院際交換:進行跨院所電子病歷交換作業時,需取得病人同意書、病人的健保IC卡及主治醫師
醫事人員卡,方能進行。
2. 教育訓練與政令宣達:規定員工每年必修病人病歷隱私之教育訓練,亦不斷宣達病歷隱私之重
要性。
3. 完善規章:本院訂有嚴格之電子病歷審閱程序。對於特殊病歷之管理,另訂有特殊病歷管理辦法。
4. 紀錄留存:電子病歷之審閱、增、刪、修改等行為,均於系統內留下紀錄